1688商家”保证金-履约保证险”投保协议—阳光财险
1688商家”保证金-履约保证险”投保协议—阳光财险
本协议由在“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上开展在线服务或/和销售的卖家(以下简称“甲方”或“投保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热线95510进行咨询。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协议
为减轻甲方缴纳1688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商家入驻保证金带来的资金压力,提高卖家资信能力,增加潜在买家流量及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网络平台(1688.com)(以下简称“平台”)在线购买乙方“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险”)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方式
甲方作为投保人可以在 “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上为其经营的店铺投保履约保证险。本投保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投保店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受到平台《买家保障服务协议》及相关“买家保障服务之行业化保障服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正品保障服务协议》、《15天包换服务协议》、《24/48/72小时发货服务协议》、《破损补寄服务协议》及后续平台不断更新的行业化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统称为《买保协议》)约束和保障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在与买家(被保险人)就以上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该交易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履约保证险的保障范围。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信用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续保。
二、协议期限和保险期间
本协议自甲方在线点击“确认”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支付保险费后生效(具体投保及支付方式详见下文约定),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可以选择继续投保,乙方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投保。
鉴于保险期间届满后,若甲方继续选择加入买家保障服务,需重新向乙方投保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为避免甲方店铺经营受到影响,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选择自动续保且未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审核甲方符合续保条件的,乙方将为甲方办理在线续保相关手续,续保时间为保障期限届满前30天内开始。
三、退保规则
1、甲方申请退保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
(2)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
2、甲方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含10日),若未发生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的交易,可主动退保,乙方将全额退还保费。
3、甲方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后且在保险期间届满的30日前,若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且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可主动退保,乙方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退还保费:
退还的保费=当前保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1-20%)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退保申请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4、如甲方在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主动退保,乙方将不予退还保费。
四、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1、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在“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买家(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买家(被保险人)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买保协议》,且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买家(被保险人)在维权投诉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甲、乙双方同意,在履约保证险与买家保障服务保证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险将优先用于对买家的赔付。在乙方向买家(被保险人)先行赔偿后,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赔偿款。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阳光财险)(备-保证保险)[2016](主)055号的约定为准(附件四)。
2、赔偿限额
乙方对甲方违约所承担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双方另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甲方未偿还的赔偿款项余额不得超过前述赔偿限额,当甲方向乙方偿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并可在赔偿限额内循环使用。
3、免赔额/率
无
4、甲方责任
甲方在提供网络服务或销售活动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或存在明显质量瑕疵的产品或服务,并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5、变更保额相关规则说明:
甲方申请变更保单额度时,不可拖欠保费。变更保额对应的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1)增加保额时:
增加的保费=增加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 +1
(2)减少保额时:
退还的保费=当前保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1-20%)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退保申请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含10日)减少保额时,退还的保费=当前保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将不支持减少保额功能。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保额 * 适用的保险费率(3%)
2、商家投保额度根据买家保障业务实际需求申请,最终投保额度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模型确认授信额度。
3、甲方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履约保证险,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六、保险理赔
买家提出索赔请求时,甲方应以积极妥善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阿里巴巴客服介入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就买家的索赔请求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经阿里巴巴客服依据《买保协议》、《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的规定判断为甲方责任并判定赔偿金额的,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将根据阿里巴巴的判断结果,在甲方投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向买家进行赔偿。甲方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赔偿款,甲方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一: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乙方的委托向支付宝公司发出指令并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赔款至乙方指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在甲方向乙方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如买家向乙方提起索赔的,甲方同意配合提供交易信息及买家信息,作为索赔参考材料。
甲方了解并同意,如由于甲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提高续保保费、解除保险合同或不再续保。
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七、争议处理
1、送达条款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传递给投保人的书面通知,按照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人网站(www.sinosig.com)公告、阿里巴巴中国站(www.1688.com)公告、向投保人发送电子邮件、阿里巴巴中国站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法律文书送达
(1)就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投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阿里旺旺等现代通讯电子送达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投保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为:投保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以及在注册阿里巴巴用户时生成的阿里旺旺账号,保险人及保险人承保分公司的送达地址为:公司官网披露的注册地址 ,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2)投保人、保险人及保险人承保分公司同意上述电子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程序、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程序、法院执行程序、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听证及复议等程序。
(3)投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投保人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投保人,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4)投保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如果未将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和争议处理机构,以上电子送达地址仍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接受电子送达。因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争议处理及管辖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及保险人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八、协议的解除
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退保入口在线主动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经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协议:
a) 甲方在保险期间有欺诈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b) 应向甲方追偿的金额小于保额50%,且最早发生时间超过30天;
c) 应向甲方追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额50%,且最早发生时间超过15天;
d) 甲方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买保协议》或保险合同情形的;
e) 应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用于抵扣应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如应退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大于应向甲方追偿的金额,乙方应将剩余金额退还给甲方。
4、本协议如由于上述第3款原因解除的,乙方有权不再接受甲方的投保。
5、本协议解除后,协议解除前已完成付款的订单,或协议解除前生成且协议解除后完成付款的订单,仍按本协议的约定在履约保证险的保障范围内,其他交易不再受到履约保证险的保障。甲方应在协议解除前与乙方结清剩余保费(如有)。
6、甲方需保证预留在阿里巴巴中国站的电子邮箱的真实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隐私保护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附件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声明”(阳光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阳光隐私声明”。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依照乙方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及其他本人/司的账户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本人/司同意,乙方有权代表本人/司委托第三方向贵司发出款项冻结和划扣的指令,本人/司认可该指令的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附件二;《买家保障服务协议》
注:买保协议包括以下以及阿里巴巴后续不断调整、更新的买家保障服务相关协议内容,如相关协议内容有变更或新增服务内容,阿里巴巴将在协议上线后同步给甲方备案。
https://terms.alicdn.com/legal-agreement/terms/suit_bu1_b2b/ suit_bu1_b2b202002162159_27770.html?spm=a26oc.13344371.k6ki09x6.6.12b5619eypXEWF
附件三:投保须知
一、重要告知
(一)本产品适用条款为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阳光财险)(备-保证保险)[2016](主)055号。
(二)本产品的销售及承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热线电话:95510-2
理赔热线:95510-2
阳光财险分支机构:北京、山东、江苏、黑龙江、重庆、河南、上海、广东、深圳、天津、青岛、辽宁、河北、海南、广西、湖南、浙江、贵州、四川、青海、云南、陕西、湖北、吉林、新疆、宁波、山西、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夏、西藏。
(三)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本产品投保、理赔等流程均为线上服务。
(四)本产品的落地服务机构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五)免责条款
1.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4)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7)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电子交易订单)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2)投保人及其雇员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电子交易订单)的;
(3)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4)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5)买卖合同(电子交易订单)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6)被保险人确认收货后未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3.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
(2)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3)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额(率)计算的免赔额;
(4)根据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网络交易平台各类协议或/和规则判定的应由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六)因办理业务需要,本人授权保险人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本人信息:
1、本人授权保险人基于为本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转移、公开、委托处理本人的如下个人信息:
A.本人购买保险产品或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向保险人提交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有无社保、既往病史、银行卡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检查报告等信息);
B.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类型需要本人额外提供保险标的相关信息。本人知晓并同意,根据保险产品类型的不同,相应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也不同,如机动车保险,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信息、车牌号等;如航空类意外保险,需提供航班信息、客票号等;如家财类保险,需提供家庭住址、房产证明等。
C.经本人授权,保险人从保险人的合作方、保险人的关联公司及其合作方、政府机关授权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留存本人信息的组织机构处,收集及查询与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信息(例如:体检报告、诊断报告、病历等健康医疗信息);
D.本人提供的他人信息,本人承诺已获得他人同意。
2、对于第一条所涉个人信息,本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可将其用于:
A.提供保险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
B.进行身份识别和验证;
C.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D.处理保险纠纷和投诉;
E.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使用;
F.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客户端消息等方式向本人发送服务通知、营销宣传或其他商业性信息。
3、保险人可以将本人的信息共享给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的关联公司用于以上第二条提及之各项目的;保险人还可以为第二条所述之各项目的,将本人个人信息提供给保险人的合作伙伴,委托其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保险人为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将本人个人信息共享给官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社保或农保机构、公安机关、疾病防治中心)。
如本人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拨打【95510】取消或变更授权。
二、投保说明
(一)保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投保时确定的保额 * 适用的保险费率(3%)
(二)保险期间:一年。
(三)投保流程:投保人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开放的投保入口申请购买履约保证险,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四)保费支付: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五)保单: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可以拨打 95510 或登录阳光官网 https://www.sinosig.com/查询电子保单。
(六)投保咨询、保单查询、投诉咨询等问题请拨打阳光财险 24 小时客服热线:95510-2。
(七)保额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网络平台开放的入口,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变更保险金额对应的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1、增加保额时:
增加的保费=增加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2、减少保额时:
退还的保费=减少的保险金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变更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注:1、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将不支持保额减少功能。
2、保险金额=保额=累计赔偿限额。
(八)退保说明
1、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
(2)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
2、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含10日),若未发生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的交易,可主动退保,保险人将全额退还保费。
3、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0日后且在保险期间届满的30日前,若无任何未处理完结的履约保证险保障范围内纠纷案件且不存在任何未归还的理赔款或其他费用,可主动退保,保险人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退还保费:
退还的保费=当前保额×费率×剩余天数/当期保险天数×(1-20%)
剩余天数=保单终止日期-退保申请日期+1
当期保险天数=保单终止日期-保单生效日期+1
4、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含30日)主动退保,保障人将不予退还保费。
三、理赔、追偿说明
1、被保险人可就投保人未履行约定的订单在线向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
2、符合理赔条件的订单,理赔款将在线支付到被保险人的支付宝账户。
3、追偿:根据《投保协议》约定,保险理赔后,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4、在投保人向保险人返还赔偿款项后,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五、 数据及隐私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六、信息披露
(1)本产品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阳光财险)(备-保证保险)[2016](主)055号。
(2)本产品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信息:
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其他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
附件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6版)
(注册号:C000093314120161025000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提供服务或/和销售商品,且受网络交易平台各类协议或/和规则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卖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享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保障的买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被保险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签订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对投保人有约束力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各类协议或/和规则,且投保人未能及时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投保人用于保障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足赔付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人将以投保人签署地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各类协议或/和规则作为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并据此核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4)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7)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电子交易订单)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2) 投保人及其雇员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电子交易订单)的;
(3) 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4) 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5) 买卖合同(电子交易订单)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6) 被保险人确认收货后未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
(2)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3) 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额(率)计算的免赔额;
(4) 根据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网络交易平台各类协议或/和规则判定的应由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无追溯期。
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及投保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中如实填写包括投保人身份信息、在网络交易平台所开设的店铺在内的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投保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被保险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出的维权申请并载明原因及索赔金额;
(2)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交易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3) 有权机关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 其它证明投保人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法定和/或约定标准的文件、资料;
(5) 投保人明确拒绝承认产品、服务存在问题或拒绝履行退款等义务的资料、信息;
(6) 其它被保险人可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信息;
(7)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明确保险事故、厘定损失承担相关的资料、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诚信经营,提供符合国家与行业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和服务,遵守网络交易平台的各类协议或/和规则,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保存能够证明损害原因及损失大小的证据,并及时向保险人提供。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可申请退保。
附件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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